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各业之间使用农业资源的方向发生争议,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农业资源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