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各业之间使用农业资源的方向发生争议,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

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农业资源利用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