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资源区划及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农业资源使用与保护分别行使监督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