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资源区划及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农业资源使用与保护分别行使监督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