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修改,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