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综合农业区划、农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成果须报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业农业区划由同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由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