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修改,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