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方和施工方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依法采取拆除等制止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