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证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报表等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三)责令违法行为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对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查处期间停止办理有关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