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证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报表等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三)责令违法行为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对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查处期间停止办理有关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