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农村小型集中式水源地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堆放污染物,不得施放农药、化肥,不得建设畜禽养殖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得设置污水坑、厕所、垃圾坑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