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优质、高效、低毒的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其对水体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