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体系,实行村分类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区、县(市)统一处理的方式,防止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