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