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