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考核。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