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