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