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