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