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