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和水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