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