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城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