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水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便利条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对其所排放的污水、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