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国家规定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