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国家规定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