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