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二)有五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三)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服务场所和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