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