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二至四倍处以罚款。(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前款所列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