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以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