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并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必须执行劳动力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