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四)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