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牧民子女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周岁。

每学年开学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的应当入学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未设学前班的学校,有权拒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开学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