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