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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