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