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