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