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未知(-1)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