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