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乡镇企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进行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的生产。采用其他生产工艺进行前款所列项目生产的,以及制革、制浆造纸、染料、重烧镁和重污染化工等项目生产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省环保部门批准。禁止乡镇企业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各类制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