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的乡镇企业,应当建在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已建成的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入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或者转产、停产、关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