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的乡镇企业,应当建在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

已建成的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入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或者转产、停产、关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