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森林开发,交通及水利工程建设,风景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动植物资源开发、荒地、草原和湿地开垦等影响环境和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