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与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