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职身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