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于十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