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于十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