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在认定后的二十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