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市宗教团体向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