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确需在场所外举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