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