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寺观教堂:

(一)有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和相关设施;

(二)有经宗教团体认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