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