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搞好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