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辐射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